网站备案主体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会被罚款一万元。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未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网站备案主体,正如上文真实案例中提到的公司,不仅会被诉讼缠身,还会被法院判定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举证证明真正的侵权者是另有其人。怎么举证?靠域名证书?靠域名所有人?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法院怎么判。
未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网站,除了会被不法分子用于民事侵权,还有可能被转化为涉黄涉赌的网站,网站备案主体将会面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原告取证的公证书显示,查询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被告九江龙源公司是网站www.kanshuha.com的主办单位。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有人假冒其名义对涉案网站进行登记备案,故被告是涉案网站www.kanshuha.com的备案主办单位。关于被告辩称其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并非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的主张,本院认为,域名注册人仅表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并不一定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无论被告是否实际参与涉案期间涉案网站的运营、管理,亦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本院对于被告的以上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实施全国统一备案登记。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网站主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应当保证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现本案查明,域名为apple.com的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为苹果北京公司,虽然在案证据显示域名apple.com的注册机构为AppleInc.,2018年4月涉案网站中标注有“Copyright2018AppleInc.”以及“AppleInc.[US]”字样,但域名的注册主体和实际使用该域名主办网站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实属常见,上述注册情况及标注方式并不能推翻ICP备案的公示效力。综上,本院认定被告苹果北京公司参与了涉案网站的经营,系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被告苹果北京公司关于其与涉案网站无关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微可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没有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被控侵权主体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及其主张经济赔偿的合理性等方面的证据,本案中,佳韵社公司虽然提供了他人实施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证据,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微可公司提供的A公司的说明、域名转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以及一审法院在另案中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微可公司,据此本院认为佳韵社公司主张微可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何注销备案,请看这里
如没特殊注明,文章均为友孚原创,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s://www.zzuf.com/news/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