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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网站(域名)备案注销,被诉讼缠身,感觉很冤枉:明明网站域名被别人抢注走了,已经不属于我们公司了,为什么还要我们来担责任?

网站停用后一定要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否则要担责

2022-04-27

一个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网站(域名)备案注销,被诉讼缠身,感觉很冤枉:明明网站域名被别人抢注走了,已经不属于我们公司了,为什么还要我们来担责任?

真的冤枉吗?接着往下看:

备案的法律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网站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才能使用,在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侵权案例

某传媒公司被告上法庭,原告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对此传媒公司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原告认为在此公司为备案主体的网站上上传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一部作品是一个诉讼案件。被告大喊冤枉,据其负责人陈述,他们公司在2015年注册了涉案域名并且以他们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域名备案,之后到2017年就停止使用涉案网站,域名也被别人抢注走,别人做了一个影视网站。但是至今他们都没有去办理域名备案的注销手续。此公司坚称原告起诉的影视作品并非由他们上传至涉案网站。那么,这个公司最后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要承担责任

要承担哪些责任

行政责任

网站备案主体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会被罚款一万元。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民事责任

未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网站备案主体,正如上文真实案例中提到的公司,不仅会被诉讼缠身,还会被法院判定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举证证明真正的侵权者是另有其人。怎么举证?靠域名证书?靠域名所有人?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法院怎么判。

刑事责任

未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网站,除了会被不法分子用于民事侵权,还有可能被转化为涉黄涉赌的网站,网站备案主体将会面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法院如何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262号

根据原告取证的公证书显示,查询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被告九江龙源公司是网站www.kanshuha.com的主办单位。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有人假冒其名义对涉案网站进行登记备案,故被告是涉案网站www.kanshuha.com的备案主办单位。关于被告辩称其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并非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的主张,本院认为,域名注册人仅表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并不一定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无论被告是否实际参与涉案期间涉案网站的运营、管理,亦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本院对于被告的以上辩称不予采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4078号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实施全国统一备案登记。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网站主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应当保证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现本案查明,域名为apple.com的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为苹果北京公司,虽然在案证据显示域名apple.com的注册机构为AppleInc.,2018年4月涉案网站中标注有“Copyright2018AppleInc.”以及“AppleInc.[US]”字样,但域名的注册主体和实际使用该域名主办网站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实属常见,上述注册情况及标注方式并不能推翻ICP备案的公示效力。综上,本院认定被告苹果北京公司参与了涉案网站的经营,系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被告苹果北京公司关于其与涉案网站无关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709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微可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没有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被控侵权主体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及其主张经济赔偿的合理性等方面的证据,本案中,佳韵社公司虽然提供了他人实施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证据,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微可公司提供的A公司的说明、域名转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以及一审法院在另案中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微可公司,据此本院认为佳韵社公司主张微可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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